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92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江佳靜
債 務 人 買慧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肆拾柒萬柒仟伍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
│編│本 金 │利 息│違 約 金 │
│號│ ├──────┬────┼──────┬─────┤
│ │ │期 間│利 率│期 間 │計算標準 │
├─┼─────┼──────┼────┼──────┼─────┤
│1│新台幣 │自民國106年 │2.02% │自民國106年3│按月以新台│
│ │3,477,502 │2月3日起至 │ │月3日起至清 │幣1,000元 │
│ │元 │清償日止 │ │償日止 │計算之違約│
│ │ │ │ │ │金,每次違│
│ │ │ │ │ │約連續收取│
│ │ │ │ │ │以三個月為│
│ │ │ │ │ │限。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