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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92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江佳靜
債 務 人 王振坤
債 務 人 劉王素珍
一、債務人王振坤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貳拾伍萬柒仟伍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王振坤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王素珍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
│編│本 金 │利 息│違 約 金 │
│號│ ├──────┬────┼──────┬─────┤
│ │ │期 間│利 率│期 間 │計算標準 │
├─┼─────┼──────┼────┼──────┼─────┤
│1│新台幣 │自民國106年 │2.07% │自民國106年3│按月以新台│
│ │2,890,486 │2月22日起至 │ │月22日起至清│幣1,000元 │
│ │元 │清償日止 │ │償日止 │計算之違約│
│ │ │ │ │ │金,每次違│
│ │ │ │ │ │約連續收取│
│ │ │ │ │ │以三個月為│
│ │ │ │ │ │限。 │
├─┼─────┼──────┼────┼──────┼─────┤
│2│新台幣 │自民國106年 │4.07% │自民國106年3│按月以新台│
│ │ 367,097 │2月22日起至 │ │月22日起至清│幣1,000元 │
│ │元 │清償日止 │ │償日止 │計算之違約│
│ │ │ │ │ │金,每次違│
│ │ │ │ │ │約連續收取│
│ │ │ │ │ │以三個月為│
│ │ │ │ │ │限。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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