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996號
債 權 人 熱浪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慕柔
代 理 人 高少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心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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