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蔡李秋錦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 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本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本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本票,本院將宣告該本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
│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143號│
├─┬────────┬─────────┬─────────┬───────┬───────────┬───────────┬────────┤
│編│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帳 號 │ 金 額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本 票 號 碼 │
│號│ │ │ │ (新台幣) │ │ │ │
├─┼────────┼─────────┼─────────┼───────┼───────────┼───────────┼────────┤
│00│空白 │無 │無 │250,000元 │83年3月2日 │83年6月2日 │556501 │
│1 │ │ │ │ │ │ │ │
├─┼────────┼─────────┼─────────┼───────┼───────────┼───────────┼────────┤
│00│空白 │無 │無 │200,000元 │83年3月27日 │83年6月27日 │556504 │
│2 │ │ │ │ │ │ │ │
├─┼────────┼─────────┼─────────┼───────┼───────────┼───────────┼────────┤
│00│空白 │無 │無 │200,000元 │83年4月12日 │83年5月12日 │556506 │
│3 │ │ │ │ │ │ │ │
├─┼────────┼─────────┼─────────┼───────┼───────────┼───────────┼────────┤
│00│空白 │無 │無 │50,000元 │83年4月12日 │83年5月19日 │556508 │
│4 │ │ │ │ │ │ │ │
├─┼────────┼─────────┼─────────┼───────┼───────────┼───────────┼────────┤
│00│空白 │無 │無 │300,000元 │83年2月5日 │83年5月5日 │556509 │
│5 │ │ │ │ │ │ │ │
└─┴────────┴─────────┴─────────┴───────┴───────────┴───────────┴────────┘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4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