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許菀珍
上聲請人許菀珍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係空白,請補正狀底聲請人之簽章、住址、聲請裁定事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