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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晉順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莊武憲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陳明正確之法定代理人,若有誤請更正聲請狀、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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