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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坤鍠不蕰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明成
上聲請人坤鍠不蕰鋼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為0184320 之系爭票據,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帳號「0831-436-00016」,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帳號「0831-436-000016 」並不一致;
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二、聲請人購買票號EH2013290 、EH2013042 之二紙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 如代收入傳票、取款條等) 。
聲請人所提供之書面證明應注意是否複印清晰可辨聲請人及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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