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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徐韻勳
代 理 人 洪國欽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朕莊當鋪
法定代理人 葉哲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大當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當鋪
法定代理人 許進祥 同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友力當鋪
法定代理人 陳青瑋 同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蔡協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夏政平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34號裁定於民國106年2月24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經本院先後二次通知,均未陳報清算財團財產有無,而本院以院內系統查詢,均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件聲請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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