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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王聰哲 寄鳳山郵局第276號信箱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陳文郁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消費者債務清理執行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31號裁定自民國106 年3 月23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
次依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保險公會查詢回函、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0月5 日國壽字第1050100177號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0月6 日(105 )南壽保單字第C1742號函及本院職權調查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聲請人並無資產,且已通知各債權人及聲請人表示意見,堪認本件聲請人之上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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