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沈美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庭軒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相對人張庭軒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