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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豐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東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留置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㈠表明債務人大東通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㈡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簽訂之付款協議書影本、㈢釋明本件拍賣物品現於何處留置(完整留置地址)、㈣補正系爭牌照號碼:963-CC車輛之最新監理資料,並敍明其廠牌,車身式樣、顏色、引擎號碼、出廠、年、月之相關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4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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