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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陳旭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龔黃月霞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龔黃月霞所有高雄市林園區龔林段613、614、618、619、620、621、622、623、624地號共9筆土地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二、相對人龔黃月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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