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陳旭伶
相 對 人 龔黃月霞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1,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4年5月12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本票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一: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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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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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
│1│高雄市│林園區 │龔林 │ │613 │ │139.01 │12分之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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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雄市│林園區 │龔林 │ │614 │ │101.19 │12分之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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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雄市│林園區 │龔林 │ │618 │ │75.34 │12分之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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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雄市│林園區 │龔林 │ │619 │ │109.62 │12分之4 │ │
├─┼───┼────┼────┼────┼────────┼─┼──────┼────┼──┤
│5│高雄市│林園區 │龔林 │ │620 │ │426.61 │12分之4 │ │
├─┼───┼────┼────┼────┼────────┼─┼──────┼────┼──┤
│6│高雄市│林園區 │龔林 │ │621 │ │99.71 │12分之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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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高雄市│林園區 │龔林 │ │622 │ │380.34 │12分之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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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高雄市│林園區 │龔林 │ │623 │ │81.07 │12分之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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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高雄市│林園區 │龔林 │ │624 │ │132.23 │12分之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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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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