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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何素禎
相 對 人 張簡蕙馨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㈠民國105年6月23日、㈡民國105年8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共新台幣(下同)30萬元之擔保,設定㈠200,000元、㈡1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相對人約定於民國105年10月24日一次清償,其約定利息、違約金如契約之約定。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本票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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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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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地 號 │ │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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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林園 │港子埔│1987 │(空白)│2,778.00 │100000分之2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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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
│編│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
│ │ ├────────┤主要建築材料├──────┬─────┤ │
│號│ │ 建物門牌 │及房屋層數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 │ │
│ │ │ │ │ │用途及面積│ │
├─┼───┼────────┼──────┼──────┼─────┼─────┤
│1│1967 │港子埔段1987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九層:61.44 │陽台:4.33│1分之1 │
│ │ ├────────┤13層 │合計:61.44 │ │ │
│ │ │頂厝路130巷20號 │ │ │ │ │
│ │ │九樓之2 │ │ │ │ │
├─┴───┴────────┴──────┴──────┴─────┴─────┤
│共有部分:港子埔段2137建號**5,892.89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78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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