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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046號
聲 請 人 劉遠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瑞根、廖健鴻、何忠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釋明各相對人各應給付之金額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惟聲請人於民國106年4月6日之陳報狀僅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並未釋明各相對人各應給付之金額為何,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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