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司票,1740,2017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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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740號
聲 請 人 吳美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金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正確之本票附表(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日、到期日均與本票原本不符)。

二、相對人許金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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