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司票,1788,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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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788號
聲 請 人 鄭富山
相 對 人 蘇宗㺬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本票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票據法第120條第5、4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如附表所提出之本票未載付款地,而所載發票地為高雄巿路竹區,顯非本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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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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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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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5年11月15日 │100,000元 │105年11月27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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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5年11月15日 │150,000元 │105年12月27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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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5年11月15日 │150,000元 │106年1月27日  │TH0000000 │
├──┼───────┼─────┼───────┼─────┤
│004 │未         載 │200,000元 │106年2月27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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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5年11月15日 │200,000元 │106年3月27日  │TH0000000 │
├──┼───────┼─────┼───────┼─────┤
│006 │105年11月15日 │200,000元 │106年4月27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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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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