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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650號
原 告 林吉祥
被 告 郭于正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或履行兩造間之協議,查被告之戶籍址位於屏東縣麟洛鄉,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被告之戶籍址亦為原告所主張之侵權行為地。
揆諸前開規定,本件不論係依侵權行為所在地或依被告之住所地,均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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