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審重訴,87,20170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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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重訴字第8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陳昱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劉定安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3月20日106年度審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4月1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裁定業於106年4月1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揆諸前引規定,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雨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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