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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8號
原 告 吳碧鳳
訴訟代理人 顏宏斌律師
複代理人 李睿禔律師
被 告 葉冠廷
耀泓營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葉碧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複代理人 陳靖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七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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