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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85號
上 訴 人 松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燕玲
上訴人與高雄市政府觀光局因106年度建字第85號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187,1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8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 怡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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