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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8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崇義文化教育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孫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崇義文化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崇義文化教育基金會經董監事會議決議調整變更董監事推選人數,並同時修正章程內之漏字,經送主管機關即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備查,爰依民法第62、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是得依上開規定向本院聲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非得逕以財團法人自身之名義為前揭聲請。
三、經查,本件民事聲請變更章程狀所載之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崇義文化教育基金會」,法定代理人則為常務董事孫素貞,有其書狀在卷可稽,足見聲請人乃該財團法人,孫素貞僅係作為其法定代理人,核與上揭規範之程序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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