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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明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億2,531萬5,5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1萬5,4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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