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簡上,218,201903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陳士賢
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律師
彭建寧律師
李宗哲律師
被 上訴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孔繁輝
蔡杰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