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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 告 王勝弘
被 告 雅群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錦賜
原告與被告雅群裝修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後撤回訴之聲明第一項;
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000 元;
訴之聲明第三項併入第二項計算;
訴之聲明第四項,訴訟標的金額11,378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3,378 元【計算式:152,000 +11,378=163,378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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