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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31號
原 告 林正庸
原告與被告台灣蘋果日報總部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嗣於民國106 年4 月28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1,00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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