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47號
原 告 陳幸瑀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被 告 謝慧音
原告與被告謝慧音間確認受益人地位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