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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23號
原 告 錢大渭 現籍設高雄市新興區戶政事務所
原告與被告翁文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351,78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6,743,81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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