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補,542,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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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42號
原 告 陳新標
陳玉錐
原告與被告楊雪貞律師即陳新佳之遺產管理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9,3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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