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52號
原 告 邱菊英
被 告 藏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原告與被告藏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489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年度救字第71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