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補,553,201705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53號
原 告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原告與被告田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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