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補,570,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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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7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盛暉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487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3,32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03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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