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補,573,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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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7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
被 告 UNIMAX&FAR HOLDING CO.,LTD法定代理人 王長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311,640.72元及新臺幣853,054元,其中請求給付美金部分,以原告民國106年3月17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賣出價1:30.68換算成新臺幣為(下同)101,601,13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2,454,191元(計算式:101,601,137+853,054=102,454,19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0,9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10,44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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