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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8號
原 告 陳永昌
告謝同進等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抗字第68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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