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補,592,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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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92號
原 告 陳俊麟
劉佳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原告與被告二聖醫院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41,3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5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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