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95號
原 告 坤毅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忠良
原告與被告趙紳旭即孟利便當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1,2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