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補,598,201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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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98號
原 告 陳振義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杜海容律師
原告與被告寶田交通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4,9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81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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