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補,600,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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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00號
原 告 史文孝
原告與被告和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5,1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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