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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1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原告與被告台灣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89,867.95元,以起訴日即民國106 年5 月12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30.372計算,折合新臺幣5,766,669 元(即美金189,867.95元×30.372=新臺幣5,766,669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12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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