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補,615,201705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15號
原 告 李建蘭
原告與被告魏亞興、唐皖麟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8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