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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陳素真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狀稱為新臺幣(下同)1,128,451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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