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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24號
原 告 黃燕玉
原告與被告洪良彥等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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