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28號
聲 請 人 曾淵正
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
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