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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4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程擎天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35,5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6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11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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