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47號
原 告 宇順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枍呈
訴訟代理人 王金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昶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59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2,1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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