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72號
原 告 徐士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宋麗雲之遺產管理人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68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