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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3號
原 告 陳政賢
被 告 劉宏家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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