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訴,103,2017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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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3號
原 告 陳政賢
被 告 王聖元
吳明鴻
李柏錩
洪偉程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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