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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89號
原 告 謝文良
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律師
陳姿樺律師
被 告 廖月媛(即被告謝清和之承受訴訟人)
謝雅如(即被告謝清和之承受訴訟人)
謝智安(即被告謝清和之承受訴訟人)
謝易芝(即被告謝清和之承受訴訟人)
謝佳倫(即被告謝清和之承受訴訟人)
謝旻成(即被告謝清和之承受訴訟人)
謝欣彣(即被告謝清和之承受訴訟人)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包喬凡律師
被 告 謝文明
周寶琴
謝合益
謝合勝
謝合興
兼上五 人
訴訟代理人 謝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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