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9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法定代理人 林國楨
訴訟代理人 陳家暄律師
被 告 許明彥
上訴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一O七年度司財管字第一號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就登記為許明彥所有之高雄市○○區○○○段000 ○000 地號土地有通行權,然而因許明彥旅居國外,生死不明,因此已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107 年度司財管字第1 號)。
因該事件之裁定結果事涉本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能力等程序要件是否合法,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